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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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經濟合作策進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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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美經濟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一屆會員大會修正合作策進會(以下簡稱為本會)為非營利性之社團法人,依中華民國政府頒佈之有關法令組成,定名為「中美經濟合作策進會」,英文名稱為『R.O.C.-U.S.A. Business Council』。
第二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為推行下列三項工作:
(一)擴展中美兩國間之工商經濟金融關係;
(二)促進中美兩國間之投資貿易及技術合作;
(三)推行有關加強中美兩國間經貿合作之其他工作。
第三條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臺北市,視需要得於其他適當地點設立分會。
第二章 會員及會費
第四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類:
(一)團體會員:
凡在中華民國國境內經合法登記而有意致力於促進中美兩國間工商經濟、金融關係之公司行號及團體均得向本會申請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暨照章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而有意致力于促進中美兩國間工商經濟金融關係之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本會理事會通過暨照章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榮譽會員:
凡對本會捐助款項或對本會推行之工作有特殊貢獻之個人、公司行號及團體,經本會會員推薦,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本會個人會員之常年會費定為每年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團體會員為新臺幣參萬元,榮譽會員為新臺幣陸萬元。
第三章 組織及權責
第六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核訂章程:
(二)選舉理監事:
(三)核定年度預算:
(四)其他重要議案之討論及決定。
第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廿一人組織之,理事得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及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內為當然理事及常務理事。理事候選人未當選理事者,得依票數多寡選十人為候補理事,候補理事效期三年,但如遞補理事後,其任期為被遞補理事之任期屆滿時為止。
本會得聘請對本會工作有特殊貢獻者為名譽理事長。
第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核定會員入會及退會:
(三)策劃及推動本會會章規定之工作:
(四)指定委員會處理特定工作:
(五)重要人事之核定。
第十條 本會設監事七人,監事得互選三人為常務監事,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召集人,處理本會日常監察工作。監事候選人未當選監事者,得依票數多寡選三人為候補監事,候補監事效期三年,但如遞補監事後,其任期為被遞補監事之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十一條 監事之職權為:
(一)審查本會之年度決算報告:
(二)稽核本會日常財務收支。
第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但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會下,得設置若干委員會,聘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委員若干人,協力推動委員會運作,針對產業發展及特定議題進行研究,以反映會員意見。委員會成員皆為義務職,每年一聘,連聘得連任。
第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綜理本會業務,另設副秘書長一人,協助秘書長綜理會務,其聘任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多數通過後聘任之。秘書長以下得視需要聘任職員若干人協助處理日常工作,職員待遇由秘書長擬具辦法提理事會決定之。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由理事會召集之。理事會認有必要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聯署書面請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應於一個月前臨時大會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寄送至各會員。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理監事會遇有必要時得舉行聯席會議。
第廿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及監事會均應有半數以上出席方得開議。其決議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 費
第廿一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
(一)會員所繳常年會費;
(二)各方之捐助;
(三)存款孳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二條 本會內部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廿三條 本會解散後,所有賸餘財產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廿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函請政府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